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是區域食用農產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是確保食品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的重要一環,是全面提升區域食品安全整體水平的關鍵環節。為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打造放心消費環境”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現就加強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規范化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抓龍頭、帶市場,強責任、建機制,重科技、提效能”的總體要求,以強化主體責任、強化能力建設為主線,以推進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規范化建設為抓手,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入準出、檢驗檢測、日常監管、問題處置等長效機制,促進批發市場開辦者和入場經營者主體責任意識不斷強化,市場銷售行為得到有效規范,批發市場對下游市場的源頭保障作用、對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整體水平的基礎帶動作用更加凸顯,全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監管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建設要求
(一)落實市場開辦者主體責任
1、建立風險管控預案。市場開辦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督促入場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制訂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和事故處置方案,并加強培訓演練。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等相關資質審查登記、產品信息發布審核、平臺內交易管理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應急事件處理等管理措施。
2、組建專業管理隊伍。市場開辦者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用農產品檢驗、信息化建設等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市場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參加業務培訓應達40小時以上,并定期組織入場銷售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完善經營者檔案。市場開辦者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查驗并如實記錄銷售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等文件,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批發市場相關信息,并實現檔案電子化管理。
4、建立市場準入機制。市場開辦者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進入市場銷售的外省蔬菜、水果、畜禽肉類、蛋、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有效的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或合格證明等文件(需檢驗檢疫合格證、檢驗檢測合格證的,另行提供);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的證書復印件可視同上述證明;對票證齊全的實行入市抽檢制度;對無票證或票證不全的,應實行入市檢測制度。現場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檢測不合格的,禁止銷售,并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來自本省的上述產品入場銷售應當提供并查驗農產品合格證或信息卡,并實施入市抽檢制度。對同一產地、同一產品連續多次抽檢不合格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強化日常監管。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食品)等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附加標識的,應按規定標明。進口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為確保入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內蔬菜類、果品類日常抽檢數應分別不少于100批次/日、20批次/日(以攤位數500個為基數,少于500個的按比例遞減抽測批次),肉品類、水產品類日常抽測數應分別不少于30批次/月(以攤位數300個為基數,少于300個的按比例遞減抽測批次)。有條件的市場,可實施入場銷售食用農產品批批檢,檢測合格后準入。
5、建立日常自檢制度。市場開辦者每日安排對銷售者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應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6、落實信息公示制度。市場開辦者在市場入口處或其它醒目位置設置電子公示屏幕,及時公示食用農產品檢測、日常檢查情況、監管部門告示等有關信息;有條件的地方可配備多媒體信息查詢機等。
7、與入場經營者簽訂安全協議。市場開辦者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不合格食用農產品主動退市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轉往其他市場銷售;對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屢次違規的經營者,市場主辦者應解除協議令其退出市場。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應明確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8、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市場開辦者應設置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在市場內開辦檢驗檢測室,并具備食用農產品日常檢測項目的檢測能力。
9、印制統一的銷售憑證。市場開辦者應統一印制紙質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逐步推行銷售電子化結算模式。
10、建立產地對接檢查制度。市場開辦者應協同入場經營者對日常大宗產品主要供貨單位(屠宰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等)進行實地考察審計,了解相關信息,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加強產銷對接,建立主要食用農產品供給的穩定渠道。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批發市場開辦者的其他義務。
(二)落實入場經營者主體責任
11、保持經營場所潔凈。入場經營者保證銷售和貯存場所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標準附后)。設置食用農產品倉庫的入場經營者,應向市場開辦者及倉庫登記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倉庫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倉庫門口公示。具備對不合格產品無害化處置能力或有明確的第三方固定處置場所。
12、有滿足需要的設施設備。入場經營者應保證設備或者設施與所銷售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能正常有效使用;需冷凍冷藏設備的,應按要求配備,并保持正常運行。
13、嚴格禁銷規定產品。入場經營者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銷售《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14、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入場經營者應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經營資格,索取供貨商出具的銷售發票或憑證;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方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留存供貨方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仔細驗明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明和標識,確保交易對象主體資格合法,購入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
15、妥善保存證件證明。入場經營者應向市場開辦者提供市場準入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采購食用農產品應按照規定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或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備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16、統一使用銷售憑證。入場經營者應統一使用市場開辦者統一印制的銷售憑證,如實記錄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在攤位(柜臺)顯著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供貨者信息。
17、簽訂經營及委托協議。入場經營者應與市場開辦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并認真履行各項義務,配合支持市場開辦者和監管部門日常檢查、制度建設等工作。在委托第三方貯存、運輸、配送食用農產品時,應與委托第三方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食品在貯存、運輸、配送過程中的質量安全。
18、落實日常自查制度。入場經營者應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9、及時處理問題產品。入場經營者對在售的食用農產品,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退市、銷毀、無害化處理等相應處置措施,做好記錄。
20、堅持誠信自律經營。市場開辦者與入場經營者可創造條件組建或加入當地相關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建立食品安全自律體系和長效機制。入場經營者應堅持守法經營,遵守規定,誠實自律,講求信用,樹立自身良好的經營形象。
《辦法》規定的入場銷售者的其他義務。
(三)積極探索建立電子追溯體系
21、建立電子追溯系統。市場開辦者應創造條件,加快建立食用農產品市場質量安全追溯系統(準入系統)。凡進入市場的蔬菜、果品、畜禽肉品、蛋、水產品等重點產品,均應將能確定上級供貨者的名稱、營業執照注冊號(或個人身份證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能標識追溯單元的品名、編碼、計量單位、數量等信息,反映交易情況的單據號、交易日期等信息納入系統;無相關證明需入場檢測的,還應錄入檢測信息。
22、確保系統開放信息共享。由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往上,各地要積極推動與食用農產品基地準出信息系統對接,延伸追溯信息鏈。由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往下,根據需要和具備的條件,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產品準入、檢驗檢測、交易追溯等信息與市場交易一起推送至區域內二級批發市場或零售市場(農貿市場、商超等)電子追溯體系,發揮農批市場數據的基礎性作用。
(四)建立完善檢驗檢測體系
23、明確檢測機構。市場開辦者應建有獨立檢驗檢測機構,或由第三方機構在市場內單獨建立檢測室,承擔市場銷售產品檢測業務。將日常檢測業務外包的,應固定一個檢測機構。
24、配備專兼職人員。檢測機構應配備專兼職檢測人員,熟悉相關專業,人員數量滿足日常檢測工作需要。
25、配備檢測設備。檢測機構應配備食品相關檢驗檢測設施設備,滿足檢測工作日常需求。
26、保障檢測經費。市場開辦者或其委托的機構應保障檢測工作所需各項經費,并根據需要合理安排定量檢測工作。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安排定量檢測蔬菜類、果品類應分別不少于3批次/月均,水產品、肉類、凍品、糧油類應分別不少于1批次/月均。
27、建立管理制度。檢測機構應建立健全日常運行相關管理制度,并有效執行。
28、開展數據分析。檢測機構應加強檢測信息分析,有條件的地方要加快開發建設基于日常檢測數據分析運用的檢測信息分析處理系統,提高風險防范、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每年應形成數據分析報告,并提交監管部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屬地責任。加強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是提升區域食品安全整體工作的“牛鼻子”工程。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規范化建設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落實屬地責任,充分發揮有關各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組織協調,細化實施方案,加大力度,狠抓落實,力爭2020年底前轄區主要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基本達到“食品安全規范化建設”主要標準。各地實施方案于2018年1月15日前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二)加大投入,提升保障水平。各地要強化經費保障,在食用農產品電子追溯體系建設、批發市場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等重要民生保障項目方面加大財政投入,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加快提升區域食品安全整體水平。要創新思路,積極探索引導金融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規范化建設,注重政策激勵和宣傳引導,形成市場、經營戶、社會各界配合支持、協同發力的工作局面。
(三)明確職責,強化部門聯動。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規范化建設需要相關部門密切協作,加強配合。省級將研究全省食用農產品監管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加快實現省內相關產品來源去向、檢驗檢測等各類數據互聯互通,并對相關大數據進行有效開發利用。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與發改、經信、商務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國家、省關于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的相關政策,統籌規劃,協力推動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追溯體系建設;加強與農業、漁業等部門關于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的銜接機制建設,推動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依法依規出具農產品合格證或信息卡;加強與公安等部門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方面的銜接工作,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懲違法犯罪行為。
(四)抓實監管,增強治理能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規范化建設領導掛聯制度,明確責任人員,落實各項職責,前移監管關口,并在市場顯著位置公示監管聯系人照片、聯系方式等信息。要加強對市場開辦者、入場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等的監督檢查,對執行不規范、不按要求落實的要責令其整改,直至停業整頓。要加快建立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開辦者、入場經營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市場開辦者、入場經營者、貯存服務提供者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相關信息,列入嚴重違法者名單,并予以公布。
(五)多管齊下,營造良好氛圍。省級將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規范化建設工作納入省政府對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重要內容,建立定期督查通報制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將開展不定期暗訪督查,對工作進展不快、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地方,要限期整改落實。要加大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規范化建設的宣傳力度,為工作順利推進營造良好氛圍。要積極推動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發揮責任保險、信用評定、金融懲戒等措施作用,加快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全方位、多層次、高效率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切實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
附件:1、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要求(試行)
2、各市農批市場食品安全規范化建設進展情況表
3、全省農批市場名單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日
附件1
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要求(試行)
銷售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貯存、運輸和裝卸食用農產品,貯存場所(主要指倉庫、冷庫,以下簡稱倉庫)應符合以下要求:
1、食用農產品的倉庫應遠離有毒、有害場所及其它污染源;布局合理,根據需要分別設置待驗區、合格品區、發貨區、退貨區和不合格品區等區域。
2、倉庫內墻壁、地面及頂棚應平整、光滑、無毒、無味、無滲透、無霉斑、無脫落,無裂痕、無積垢。倉庫門窗閉合嚴密、結構牢固、無變形、無破損。
3、倉庫內環境衛生整潔,通氣性良好,且具備防鼠、防蟲、防火、防霉、防盜等設施,不得有漏雨、返潮、發霉等不利于存儲的情況。
4、庫內貯存位置應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品名、生產地、生產者或者供貨方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
5、貯存、運輸和裝卸食用農產品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應當保持整潔、安全、無害,防止食用農產品污染,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6、貯存、運輸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配備與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包括冷庫、冷藏車),并具備溫度自動調控、監測、記錄及報警系統和制冷系統斷電應急處置系統,確保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處于保障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及環境等特殊要求。
7、食品經營場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礙食品安全的貨物及個人生活用品。
8、食用農產品倉庫管理方應建立食用農產品入庫查驗制度與出庫登記制度,健全完善相關臺賬。
9、倉庫門口應公示倉庫使用者、管理者姓名、聯系電話、營業執照等相關信息。
附件2
各市農批市場食品安全規范化建設進展情況表
填表單位: 填報時間:
項目
指標 | 主體責任落實 | 電子追溯體系建設 | 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 ||||||||||||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 總數 | 建立風險管控預案 | 組建專業管理隊伍并定期開展培訓 | 建立入場經營者檔案 | 已實施電子化檔案市場數 | 每日檢測達到要求市場數 | 推行銷售電子化結算模式市場數 | 統一制訂并使用銷售憑證市場數 | 建立電子準入系統市場數 | 自建檢驗檢測機構市場數
| 配備專兼職檢測人員總人數 | 配備檢測設施設備總價值(萬元) | 每年檢測經費(萬元) | 市場安排定性檢測批次 | 市場安排定量檢測批次 | |
注:2018年6月10日前首次報送,今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別報送。
附件3
全省農批市場名單
杭州近江水產農副產品綜合市場
千島湖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淳安縣千島湖茶葉市場
蕭山(浙江)新農都糧油市場
蕭山(浙江)新農都水產市場
蕭山(浙江)新農都凍品市場
蕭山(浙江)新農都肉類市場
蕭山(浙江)新農都蔬菜市場
浙江省東南糧食市場
杭州蕭山農產品批發市場
建德浙農農副產品綜合批發市場
杭州富陽大自然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
杭州臨平肉品交易市場
杭州余杭臨平豬羊調劑市場
杭州華東家禽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塘棲肉制品交易市場
杭州農副產品物流中心蔬菜批發交易市場
杭州農副產品物流中心華東冷鮮禽批發市場
杭州農副產品物流中心良渚蔬菜批發市場
杭州農副產品物流中心五和肉類交易市場
杭州農副產品物流中心水產品批發市場
杭州農副產品物流中心果品批發市場
臨安市浙皖農貿城23家
寧波市蔬菜副食品批發市場
寧波市蔬菜有限公司果品分公司
路林綜合市場
浙江水產城
寧??h龍海農產品綜合批發市場
余姚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慈溪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有限公司
奉化區市場經營有限公司農批市場分公司8家
溫州市水產批發交易市場
溫州市生豬肉品批發交易市場
溫州菜籃子農副產品批發交易市場
溫州浙福邊貿水產城
瑞安市水產城5家
嘉興市茶葉批發市場10家
嘉興水果市場
嘉興蔬菜批發交易市場
嘉興市水產肉食品批發市場
嘉善浙北果蔬批發交易中心
海寧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海寧杭東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平湖市農副產品綜合批發市場
桐鄉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桐鄉市副食品批發市場
湖州浙北農副產品交易中心
長興農副產品綜合批發市場
紹興市塘南蔬菜果品交易市場
紹興市蔬菜果品批發交易市場
紹興市大昌水產批發市場
紹興中國輕紡城果品蔬菜批發市場
諸暨市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浙江新農都諸暨物流中心
嵊州市浙東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金華農產品批發市場
浙中農副產品物流中心
衢州市農商城
衢州新農都
常山縣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龍游農產品批發市場
江山成坤農貿城有限公司
舟山水產品批發中心市場
舟山市金葉蔬菜果品批發市場
臺州(中國)農港城
臺州市農副產品批發中心
臺州市蔬菜批發中心
玉環果蔬批發市場
溫嶺市水果批發市場
臺州澤國水產品批發市場
浙江松門水產品批發市場
臨海市蔬菜批發市場
青田縣蔬菜批發市場
慶元香菇市場
浙江浙南茶葉市場
松陽浙西南綠色農產品物流中心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發 |